不久前,千禾御藏本酿380天酱油中检测出0.0110mg/kg的镉,因其瓶身印有“千禾0”字样,这种让我们消费者误以为是零添加酱油的营销手段,被指打着擦边球式的误导营销,引发公众关注。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回应称,“千禾0”确实是公司的注册商标,且对“是否意味着零添加”的问题未予正面回应。
3月20日,该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称,目前已经知道这一事件,“正在研究,之后应该会有一个处理。”
“千禾0”风波还未停息,“壹号土”又被曝出相似的问题,再次引发舆论关注。
近日,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品了一款“壹号土猪”的产品,且企业在公司官网、宣传海报及线下门店招牌上等宣传中频繁使用“壹号土猪”组合标识,而“壹号土”却是其注册的商标,这种组合标识的使用很容易让我们消费者误会,有网友质疑,这是否意味着哪怕这猪肉不是土猪,只要前面有“壹号土”的商标,也能被称为“壹号土猪肉”去宣传。
对此,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曾在接受各个媒体采访时表示,“壹号土”确实是公司注册的商标,用于旗下系列新产品,“壹号土猪肉”只是这系列下的一个产品。
而针对舆论质疑,3月27日,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各个媒体采访时明确否认虚假宣传。对于商标注册策略,企业解释称,2009年其先注册“壹号土”商标,而后在2020年补充注册“壹号土猪”的图形商标,目前市场使用的是这个图形商标。
壹号土旗舰店客服也表示,公司有“壹号土”商标,也有“壹号土猪”商标。“我们是真的土猪肉,商标与售卖商品一致,没有误导消费者。我们是十几年的老品牌,安全和品质都是可以完全放心的。”法治网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问壹号土旗舰店客服,是否品牌下所有猪肉都是土猪肉,对方也给出了肯定的承诺。
近期,有媒体对市面上在售的近百个食品样品统计发现,企业对“零添加”随意标注、标称“零蔗糖”实际含有其他糖类、突出标注不添加有关标准法规中本就不允许添加的成分等乱象层出不穷。
比如,一款名为“乐纯”的超纯发酵乳,包装标称“0蔗糖0添加”,备注信息却显示其“零添加”是指“阿斯巴甜未检出”;一款名为“雀巢”的咖啡固体饮料,标称“无蔗糖添加”,配料表中却有固体玉米糖浆,首位的植脂末也有葡萄糖浆成分;科迪食品旗舰店销售的一款纯牛奶,产品包装上印有“纯牛奶100%,原生牛奶,零添加更安全”等字样,然而产品类型却显示,该产品就是一款普通的灭菌乳……
3月27日,国家卫健委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标准修改单。其中明白准确地提出,不允许再使用“不添加”“零添加”等用语对食品配料进行特别强调。禁止预包装食品使用“零添加”“不添加”,是为了让我们消费者正确了解食品标签信息,更科学、更自主地选择食品,避免消费者盲目关注宣传用语,忽略产品真实属性,对食品安全和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相关商标到底算不算“欺骗性商标”?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表示,商标注册和使用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作为商标的文字和标识,其中第7项和第8项分别涉及具有欺骗性的标志,以及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不良影响。具有欺骗性质的商标主要是指对产品的质量、特点或者产地易产生误认,从而对公众具有欺骗性的标识。具有欺骗性的标识,不仅因为对消费的人会产生歁骗与误导而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会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这类标识如果被核准注册商标,显然会产生各种负面后果。个案中相关商标是否被认定为欺骗性商标,当然还得由法官说了算;如果是处于申请注册过程中,则由商标审查人员定夺。
如果商标属于刻意误导,相关商家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治日报》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菲律师表示,首先,根据商标法的规范,引人误解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王菲律师分析认为,从行政程序来说,企业注册并使用引人误解的商标,可能被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无效宣告。同时,用这种带有欺骗性的商标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在企业的宣传活动中,该商标的使用构成了虚假广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罚款金额通常以广告费用的3至10倍计,企业还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
“从民事责任角度讲,消费者可就误导消费受损的金额,主张退一赔三。企业的该种使用和宣传性行为,对同行业的其他特定竞争者造成权利侵害的,也可能承担侵权赔偿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触发刑罚,比如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等。”王菲说。
那么,现实中有哪些类商标是不能注册的,否则会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王菲律师表示,不得注册为商标标识的,主要分两类:一类就是绝对禁止的,不得注册为商标,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一类是相对禁止的情形。
其中绝对禁止类的,比如国家、国际组织相关的标识,具有民族政治歧视等不良影响的标志,以及有可能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功能产生误解的欺骗性标识。
另一类相对禁止的情况,是指像商品的通用名称,包含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描述性的标识以及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识,一般来说,不支持作为商标注册。但此类标识,利用取得显著性的,也会给予商标保护。除以上两类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标识也不得注册使用。
如何辨别一件商标是不是真的存在“擦边球”?对此,冯晓青表示,对于商标擦边球行为应当警惕。在很多情况下,衡量商标行为是不是合乎法律合规,必须将商标和使用的商品紧密结合,评判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使用方式和使用场景,看其是否会产生欺骗社会公众的后果,或者产生不良影响。